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2〕5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我厅在总结全区自建房现状特点和安全隐患类型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
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区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排查整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区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 按照本指南开展的全区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能代替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社区(镇村)核查、县级复核”的方式。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还应由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五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情况、房屋改造情况、房屋使用功能改变情况、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等内容。
房屋改造情况:主要排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增设夹层、增加隔墙、改变承重结构。
房屋使用功能改变情况:主要排查房屋是否由居住功能改为经营用途,以及具体经营用途。
房屋场地情况:主要排查房屋周围是否存在人工斜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等灾害隐患,是否处于滑坡、崩塌、地陷、地裂、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等。
房屋地基基础情况:主要排查地基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应重点排查室内外管网是否渗漏、排水是否通畅等。
房屋上部结构情况:上部结构安全排查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布置和房屋整体情况、砌体构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主要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第七条 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等级初步判定标准见表1。
表1 结构安全隐患等级初步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等级 | 分级标准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存在1项及以上严重安全隐患点 |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 存在1项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点,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
未发现安全隐患 | 未发现安全隐患点,且排查中未见其他异常 |
说明:严重安全隐患点及一般安全隐患点判定标准见第三章。
第八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 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九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必要的量测。应检查变形与损伤类型、范围和损伤程度,并应注意区分是抹灰层、装饰层破损还是结构构件的损伤。
第三章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要点
(一)房屋改造情况排查
第十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2.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第十一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2.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3.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二)房屋使用功能改变情况排查
第十二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2.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2.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三)场地安全排查
第十四条 房屋场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有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采空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或地段;
2.已经出现裂缝或变形的人工切坡、自然斜坡附近;
3.山区行洪河道两侧地段;
4.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第十五条 房屋场地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场地存在发育程度较弱的潜在地质灾害风险,虽远离行洪河道但山洪发生时仍可能淹水的洪泛区等地段。
(四)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六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2.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3.因地基变形引起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4.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或斜向裂缝;
5.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十七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严重安全隐患点规定值;
2.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3.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4.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5.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五)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八条 房屋结构布置和房屋整体情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多层房屋结构布置混乱,上下层柱、承重墙竖向不连续,传力体系不明确;
2.采用砌体结构、跨度超过9m的房屋;
3.采用砌体结构、跨度在6m~9m之间、人员密集且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
4.房屋出现明显整体倾斜或歪扭现象。
5.采用砌体结构、两层及以上房屋承重墙体采用泥浆、白灰砂浆(无水泥)砌筑。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布置和房屋整体情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采用砌体结构、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2.采用砌体结构、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3.采用砌体结构、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第二十条 砌体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且砖柱出现变形或裂缝;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4.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5.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6.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第二十一条 砌体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2.承重墙产生水平或斜向裂缝且裂缝宽度未超出严重安全隐患点情形;
3.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4.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裂缝;
2.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斜裂缝;
3.预制板底部出现明显横向裂缝、下挠变形,或预制板支座处出现明显错动现象;
4.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或柱表面混凝土出现局部压碎现象;
5.主要承重墙、柱产生明显倾斜、位移,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主筋严重锈蚀;
6.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7.屋架产生明显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预制板产生纵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
2.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3.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裂缝宽度不大于1.0mm;
4.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裂缝;
5.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四条 钢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3.柱、梁、板明显变形且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4.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二十五条 钢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梁、板下挠;
2.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3.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4.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六条 木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2.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3.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4.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二十七条 木构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2.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3.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二十八条 窑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边窑腿外闪;
2.窑洞拱券出现纵向裂缝;
3.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4.窑洞内部冒顶,有土块、砖石塌落;
5.窑洞顶部严重渗水。
第二十九条 窑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窑洞拱券出现环向裂缝;
2.窑脸外闪,暂无倒塌危险;
3.窑洞顶部有轻微渗水。
第三十条 生土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1.生土墙根部或表面出现严重碱蚀、风化,剥落厚度超过墙体总厚度的1/4;
2.生土墙出现严重开裂,出现多条缝长超过层高 1/3的竖向裂缝,或出现缝宽超过10mm、缝长超过1/2层高裂缝;
3.生土墙产生严重歪斜,其倾斜率大于0.5%,或相邻墙连接处产生通缝。
第三十一条 生土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点:
1.生土墙根部或表面出现严重碱蚀、风化,剥落厚度未超过墙体总厚度的1/4;
2.生土墙出现开裂,裂缝未达到严重安全隐患程度;
3.生土墙产生歪斜,其倾斜率不大于0.5%。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按本指南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般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宁夏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房屋层数 | ||||
房屋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栋) | ||||
排查要点 | 严重安全隐患点 | 一般安全隐患点 | |||
房屋改造情况 |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 □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 □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 | |||
使用功能改变情况 | □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 □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 □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 |||
场地安全 | □有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采空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或地段 □已经出现裂缝或变形的人工斜坡、自然斜坡附近 □山区行洪河道两侧地段 □其他情形的危险地段 | □场地存在发育程度较弱的潜在地质灾害风险,虽远离行洪河道但山洪发生时仍可能淹水的洪泛区等地段 | |||
地基基础 | □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因地基变形引起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或斜向裂缝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 □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严重安全隐患点规定值 □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 |||
上部结构(结构布置和房屋整体情况) | □多层房屋结构布置混乱,上下层柱、承重墙竖向不连续,传力体系不明确 □采用砌体结构、跨度超过9m的房屋 □采用砌体结构、跨度在6m~9m之间、人员密集且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 □房屋出现明显整体倾斜或歪扭现象 □采用砌体结构、两层及以上房屋承重墙体采用泥浆、白灰砂浆(无水泥)砌筑 | □采用砌体结构、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采用砌体结构、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采用砌体结构、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 |||
上部结构(砌体结构构件) | □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且砖柱出现变形或裂缝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 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 □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承重墙产生水平或斜向裂缝且裂缝宽度未超出严重安全隐患点 □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 |||
上部结构(混凝土结构构件) |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裂缝 □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斜裂缝 □预制板底部出现明显横向裂缝、下挠变形,或预制板支座处出现明显错动现象 □现浇板出现明显下挠变形,且板面周边、板底出现明显裂缝 □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或柱表面混凝土出现局部压碎现象 □主要承重墙、柱产生明显倾斜、位移,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主筋严重锈蚀 □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屋架产生明显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 □预制板产生纵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 □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裂缝宽度不大于1.0mm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裂缝 □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 |||
上部结构(钢结构构件) |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柱、梁、板明显变形且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 □梁、板下挠 □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 |||
上部结构(木结构构件) | □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 □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 |||
上部结构(窑洞) | □边窑腿外闪 □窑洞拱券出现纵向裂缝 □窑脸严重外闪,有倒塌危险 □窑洞内部冒顶,有土块、砖石塌落 □窑洞顶部严重渗水 | □窑洞拱券出现环向裂缝 □窑脸外闪,暂无倒塌危险 □窑洞顶部有轻微渗水 | |||
上部结构(生土墙构件) | □生土墙根部或表面出现严重碱蚀、风化,剥落厚度超过墙体总厚度的1/4 □生土墙出现严重开裂,出现多条缝长超过层高 1/3的竖向裂缝,或出现缝宽超过20mm、缝长超过1/2层高裂缝 □生土墙产生严重歪斜,其倾斜率大于0.5%,或相邻墙连接处产生通缝 | □生土墙根部或表面出现严重碱蚀、风化,剥落厚度未超过墙体总厚度的1/4 □生土墙出现开裂,裂缝未达到严重安全隐患程度 □生土墙产生歪斜,其倾斜率不大于0.5% | |||
其他异常情况 | |||||
初步判定结论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未发现安全隐患 | ||||
结构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1项及以上严重安全隐患点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存在1项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点,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点 未发现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点,且排查中未见其他异常 | ||||
处理建议 |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3、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 ||||
备注 | 1、按照本表开展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能代替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2、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鉴定机构及技术人员进行排查。 |
排查人: 排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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